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喝茶也犯法?
2013-06-12 23:43:24 来源: 作者: 【 】 浏览:271次 评论:0

  美国的一个宗教团体因为喝茶惹上了官司。
  纠纷始于1999年。美国新墨西哥州的基督教组织UDV有个习俗,在宗教典礼上喝一种茶,这种茶用植物hoasca的叶子做成,茶中含有迷幻剂“二甲基色胺”,因而又叫“致幻茶”。根据美国《受管制物质法案》,“二甲基色胺”属于被禁之列。联邦政府要求UDV成员停止饮用这种茶,UDV依旧我行我素,终于因为喝茶而成了被告。
  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和宗教界人士认为,饮用“致幻茶”是UDV多年的习俗,根据美国《宗教自由恢复法案》,政府无权禁止他们使用“致幻茶”,更不能起诉坚持饮用这种茶的人,政府的行为剥夺了对宗教的法律保护。一旦政府有权禁止UDV饮用“致幻茶”,就可能形成干涉宗教典礼和习俗的惯例。
  联邦政府则认为,如果允许UDV继续饮用“致幻茶”,就等于给了他们“特权”,无疑会破坏《受管制物质法案》等药物管理法规的统一实施。
  有人指出,美国有个名为“佩奥特教”的教派,一直食用一种仙人掌属植物“佩奥特掌”,其含有的致幻剂“佩奥特碱”也被《受管制物质法案》所禁止,国会却给予这个教派“豁免权”,允许他们继续食用那种仙人掌。
  对这个问题,美国司法部副部长埃德文·尼德勒反驳说,佩奥特教是美国本土的教派,而UDV源自巴西,属于外国宗教团体,不能享有“豁免权”。此外,联合国于1971年通过的《精神性药品公约》,要求签署国不得进行某些药品的交易,“致幻茶”中的“二甲基色胺”是这一公约禁止的物质,hoasca这种植物产于巴西,美国有义务阻止其入境。而“佩奥特掌”之所以没被禁止,一是因为它会引起头疼和反胃,而且味道不好,不会成为主流食品;二是因为这种植物是美国国内种植的,无需进口等国际性交易,因而不受《精神性药品公约》的限制。
  法官安东·卡利对此不以为然,他认为,联邦政府既然要求在UDV一案上“统一执法”,就不能对本土教派和外来宗教团体区别对待。退一步讲,即使UDV不能享有“豁免权”,但联邦政府禁止的是“普遍使用”的违禁药物,而UDV只有140多位成员,他们只在宗教仪式上饮用这种茶,称不上“普遍使用”。
  对于此案,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的判决是,宗教团体UDV可以继续饮用“致幻茶”。美国第十上诉巡回法庭支持这一判决,因为没有证据表明,“致幻茶”会对UDV成员的健康造成危害,以及“饮用这种茶的宗教习俗有转化成社会公众习俗的危险”。
  由于此案涉及宗教法规和药物管理法规冲突的重大问题,美国最高法院于本月1日就这一案件举行了听证会,这是最高法院今年处理的首个宗教案。
  最高法院的大部分法官认为,UDV有权继续饮用“致幻茶”。法官鲁思·拉德尔·金斯伯格说:“尽管根据国际协议,政府有义务控制危险的药物,但你不能在真空状态下看待这一义务的重要性,也要考虑到《宗教自由恢复法案》的重要意义。”
Tags:喝茶 犯法 责任编辑:茶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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